• 申請普通護照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件為5個工作天。辦理速件領照時間則請閱「護照規費及加收速件處理費」須知。
  • 本人親自領取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繳費收據正本持憑領取護照。
  • 本人倘未能親自領照者,可委由具行為能力之代理人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與繳費收據正本代為領取護照
  • 倘委由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者代為領取者,應持憑專任領件人員識別證及繳費收據正本,代為領取護照。

注意事項

 

  • 護照申請經受理後,請當場繳費。
  •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未經領取者,即予註銷,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文件或與檔存前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者。
    (二) 所繳證件之真偽有向發證機關查證之必要者。
    (三) 申請人對申請事項之說明有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項之嫌,需時查證者。
    經受理申請後1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件或約請申請人面談,申請人未依規定補件或面談者,除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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